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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九日)


  现将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布置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局四月一日《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投资开办的企业、事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征收范围
  《规定》二条第(三)款所说的面包车是指二十二座(含二十二座)以下的各种面包车及工具车。
  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受托加工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受托方交付货物的当天。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交付使用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关于应税范围
  《规定》四条第一款所说的应税小轿车范围为: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小轿车,还包括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销手续费或者销售回扣,以及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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