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广告、集资以及奖励方面的小轿车。
(三)纳税人用于本企业生产及生活福利、专项工程、基本建设方面的小轿车。
(四)受托加工的小轿车。
五、关于退、免税
(一)出口的已税小轿车,凭销货和进货发票以及出口报关单,在出口单位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
《规定》第
六条第(二)款所说的外交代表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华机构。外交人员是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人员(指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华机构的代表(不包括这些机构中的中国雇员)。
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进口的以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销售点购买的小轿车,外交代表机构凭代表机构证明、外交人员凭身份证和外交护照免征特别消费税。如果购买已经缴纳了特别消费税的小轿车,可凭代表机构证明和身份证、外交护照、购货发票,到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驻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上述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进口的或购买的小轿车,必须为本机构或本人所消费,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否则应予补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小轿车,按规定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的,免征特别消费税。
(四)外国企业、新闻代表机构的常驻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在华的技职人员进口的小轿车,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的,免征特别消费税。
(五)纳税人销售的小轿车,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单位退回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退还已征收的特别消费税。
六、关于补税
(一)出口的小轿车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企业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特别消费税。
由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小轿车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税务机关补缴特别消费税。
(二)一切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其在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以前的库存应税小轿车都应进行清理,并补缴特别消费税。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做好库存小轿车的清理登记和补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