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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3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
 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保护正当的合法经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设立在中国境内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或与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营业收款凭证,并加盖企业印章。但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取得收入,也可不开发票或营业收款凭证,如消费者索要,则不得拒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使用的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以下统称“发票”)的印制、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和监督;有关发票印制、购买、使用、缴销等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方法,亦由税务机关制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购买,也可以自行设计印制。自行设计印制的,应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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