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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发票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等。
  五、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自行设计印制的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但必须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出口专用”字样,加印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六、使用电脑设备填开发票的,其所用发票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七、除另有规定外,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使用的车票、船票;从事文娱、体育、游艺等服务性业务所使用的入场券、门票等收款凭据;从事银行、保险等业务所使用的专业票据等,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设计印制,一般可以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但在开始使用前,应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少数需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应使用中国文字印制和填写,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和填写。
  九、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印制发票。
  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原则上应限于在本企业所在地区填开使用,到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使用的,应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并按经营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转业、分设、合并、迁移、歇业、停业时,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购买或批准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更换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要到中国境外印制发票的,应事先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使用前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核验和登记手续,并加盖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立发票登记帐(册),及时登记印制、购买、使用、结存和缴销等事项。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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