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自销汽车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9月14日 国税函发<1990>1171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一(1990)433号《关于汽车制造工业企业自销汽车产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我局(88)国税流字第011号文已明确规定,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但对工业企业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以及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还应在销售地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工业企业进入汽车贸易中心自销汽车征税问题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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