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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对存在一定风险和隐患的上市公司,各派出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及时跟踪,督促上市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化解和消除风险和隐患,并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风险较小、运作较为规范的上市公司,各派出机构可将其列为一般关注对象,实施例行监管。
  在日常的持续监管中,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相应的风险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每日信息监管制度,要求监管人员在上班第一时间,收集、分析报刊、互联网上所反映的本辖区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和媒体所关注的问题,通过会商形成处理意见,并记载到上市公司监管日志中。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并作出处理。
  各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多方面了解情况,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预警和处理。
  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人民来信和电话举报的处理工作。要按国家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要求,及时作出处理,并做到对每一份举报都要有严肃的处理意见。发现重要线索或疑点,要及时安排核查并作出结论。
  各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问题的,应当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处理,力求将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消灭在初期。派出机构在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后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问题严重需转中国证监会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当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安排的专项核查,核查人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并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各派出机构要在第一时间与上市公司取得联系,充分了解有关背景和事态发展,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迅速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各派出机构应每月向证监会上报一次辖区内上市公司重大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加强跨地区监管协作
  各派出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上市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的分布情况及其主要收入来源。异地分支机构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注册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予以关注,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有责任收集、掌握其动态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或有重大疑点的,应当及时告知注册地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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