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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有关营业税部分”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
 (1990年7月25日 国税函发<1990>884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税种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一)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二)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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