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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2年4月4日 国税发〔1992〕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局反映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以利贯彻执行。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只包括《通知》一条规定所指的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其他待业人员。
  二、《通知》二条规定中的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其范围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通知》一条规定中关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子,以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为分母(其中包括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的人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四、《通知》二条规定中关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为分子,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通知》一条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时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不包括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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