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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对名种门票收入减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减免税的通知
 (1989年5月22日 (89)国税流字第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实行营业税以来,国家对公园、博物馆等娱乐、文化场所的门票收入给予减免税照顾,这对于扶持这些单位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近年来,随着价格调整和多种经营的开展,这些单位的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已普遍具有纳税能力。根据这种情况,同时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博物馆、文化宫(馆、站)、体育馆(场)、展览馆、游泳馆(场)、溜冰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和各种游览胜地的各种门票收入及公园内的游艇、划船和儿童游艺场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但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的第一道门的门票收入,在1991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体育馆(场)举办体育比赛所取得的售票收入,在1991年底以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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