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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九八九年三月九日)


  从去年底到今年初,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下达和批转了《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两个文件中强调指出;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乱开减免税口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减免税规定,都要逐项审查,凡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在管理权限以内减税免税不当的,也应停止执行;今后,对越权批准减免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我们特提出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望各地认真执行。
  一、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税法规定清理整顿和控制减税免税
  根据《意见》中的原则要求,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和解释如下:
  (一)《意见》第一条所列30种产品,是属于严格控制的特殊消费品或长线产品,无论什么性质和类型的企业(公司)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但是,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作为特案酌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1.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用产品税或增值税税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以税还贷。
  2.凡是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新产品规定,并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冰箱、摩托车、洗衣机、吸尘器、空调器、电子琴、钢琴、电视机、录音机、放音机、录像机、电子游戏机、电度表产品,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转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3.民政福利工厂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因亏损、微利或其他特殊情况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转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二)《意见》第一条所列小毛纺厂等“八小”企业的范围:小毛纺厂、小棉纺厂、小丝织厂、是指年产1,000吨以下的普通化纤长丝抽丝厂、年产4,000吨以下的普通化纤短纤维抽丝厂、1万锭以下的普通环锭纺纱厂、2,400锭以下的毛精纺厂、2,400绪以下的缫丝厂;小炼油厂,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年加工原油50万吨以下的炼油企业;小油漆厂,是指年产1万吨以下的油漆(涂料)企业;小轧材厂,是指年轧钢材20万吨以下或年轧轻金属材料3,000吨以下的企业;小烟厂,是指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生产卷烟的小酒厂,是指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白酒、黄酒和啤酒的县以下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门、学校办的企业。
  上述“八小”企业,无论是原有的或新建的,都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各地已给予减免税的,应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按国家税法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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