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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

  4.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办乡镇企业,经严格审核批准,可以给予一年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如地方不论其是否困难而一律给予减免税和减免期限超过一年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纠正。老少边穷地区的乡镇企业,按统一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再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5.乡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范围、标准,应严格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对企业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的专项借款、基建性借款,地方自行决定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的,要认真清理上报;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新借款,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用企业专项基金和税后利润归还,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补助社会性费用的开支,依规定按计税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在税后利润中开支。凡是地方擅自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提高列支标准的,应当严肃认真地进行清理和纠正。
  6.各地要对乡镇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现状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凡是减免权限下放到县的,应予以纠正,以加强对乡镇企业税收减免的统一管理。
  (七)根据《意见》第四条“严禁企业减免税期满后,采取改换厂名,改换产品名称或商标等手段,骗取继续减税免税。一经发现,一律按偷税论处”的规定,各地应对享受减免税的校办工厂、民政福利企业、知青办企业、新办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重新审核,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对钻减免税空子、以种种挂钩的形式假冒这类企业而骗取减免税的,按偷税论处。
  (八)《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国家统一的涉外税收政策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越权自定优惠规定。各地对涉外税收减免的清理整顿,须按照如下具体要求办理。
  1.对涉外税收中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及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工商统一税的计征与减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地方、部门越权自行扩大减免税范围和延长减免期限的,要立即纠正。今后,凡需要给予特殊税收优惠的须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
  2.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开放区、对外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三区”),可以执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地方自行扩大或批准设立的“三区”,均不得决定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及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外商用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再投资实行退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统一的税法、法规执行,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和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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