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险金、社会养老金,可以“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八、关于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的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按现行规定办理。对超过规定标准数额的,应在税后利润转为“生产发展基金”后列支。
九、关于开办费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的开办费应根据数额大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摊销的办法处理。
十、关于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补偿费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十一、关于企业拖欠货款所收、支的利息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在结算货款中,售货方因购货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与因此发生的利息支出相抵后的收入净额,年终转入营业外收支:支出净额,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核销。
十二、关于企业向私人借款利息的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向民间私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除按《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外,其超过银行规定的利息部分,其中的40%准予在“生产发展基金”项下核销,其余的60%由投资者个人负担。
十三、关于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交管理费的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交的管理费,应在税后利润核销。核销后的利润再进行“生产发展基金”和“投资者分配所得”的分配。
十四、关于私营企业登记前发生的亏损处理问题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发布后,原属于个体户或集体企业改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对其在登记前发生的亏损,一律不准用私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弥补。
十五、关于对企业查补税款代扣税金的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在经营批发及其他业务中,应代扣代缴而未扣缴的税款,被查出后补缴的税款,应列记“投资者分配所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