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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代理结算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代理结算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条法[2000]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商业银行代理结算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南银办[2000]1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金融机构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客户没有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应承担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客户的民事责任。
二、
商业银行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指示为其办理资金收付,无法定义务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为超范围吸收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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