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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

  第二条 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须与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联网,为有关基金管理人达成的债券交易进行相关结算业务操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业务查询系统以电话或传真方式查询本身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帐户余额情况。
  第三条 各托管银行在中央结算公司为由其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开立债券托管帐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一次性提交托管银行对本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办理债券业务的法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一);基金托管银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一次性提交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与托管 银行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复印件。
  3、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基金设立和准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有关文件。
  4、提交加盖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和相应基金管理公司公章的债券托管帐户开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5、提交加盖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公章及经办人印鉴的预留印鉴卡(格式见附件三)。
  第四条 基金托管银行与系统联网须按中央结算公司规定的配置装配微机及操作系统和其它配套设施,并应已解决2000年问题。
  第五条 托管银行需对托管的每只基金分别领取一套进入系统进行债券结算操作的IC卡(共三张)。
  第六条 基金托管银行要指定专人办理债券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并经中央结算公司培训合格、确认身份并领取IC卡和经单位收到确认后,方可经办业务。

第二章 债券托管与转托管

  第七条 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托管的债券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人民银行发行的央行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
  第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在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前,须将其用于结算的真实自营债券托管于中央结算公司。
  第九条 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使用中央结算公司统一编制的债券名称和债券代码。
  第十条 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发行人的债券缴款确认书或承销商的分销确认书直接记入认购人的债券托管帐户,并由中央结算公司出具债券余额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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