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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

  第十二条 联网证券公司如需查询托管帐户余额,可在系统运行时间内,通过系统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向系统用户发送债券对帐单。

第四章 债券交易结算

  第十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的原则是:实时全额结算;帐户支配权属于帐户所有人;为帐户所有人保密;不办理透支。
  第十五条 目前中央结算公司为系统用户办理债券现券交易和封闭式债券回购(买方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债券)结算业务。
  第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目前营业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7:00, 结算指令接收时间截止到16:30。
  第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的依据是债券买卖双方发送的各结算要素项匹配的结算指令。 结算指令是债券买卖双方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交易结算的正式委托书。应于交割日前或当日将各项要素完整的结算指令书通过系统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八条 开户的证券公司在联网前或联网后遇不可抗力,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有关债券交易结算的应急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密押传真方式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
  第十九条 在办理债券交易结算过程中,证券公司作为付券方时,要保证于交割日在债券托管帐户中有足额指定债券用于交割;作为付款方时,要保证如期将足额的资金划至收款方指定的资金帐户。对违约行为,中央结算公司将按照人民银行及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为系统用户提供三种结算方式的服务:(1)纯券交割;(2)见款付券;(3)见券付款。具体单笔业务使用何种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而定,并反映在结算指令的要素中。
  第二十一条 选择“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收款方,以及选择“见券付款”结算方式的付款方,应根据实际收款或付款情况如实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有关确认指令,如有意拖延或发送虚假确认指令,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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