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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

  (三)负责审核和汇总本地区出版物条码申请单;
  (四)负责本地区出版物条码质量检测、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 出版物条码的制作和申办方法

  第八条 为了切实达到出版管理的目的,确保出版物条码软片的制作质量,出版物条码软片统一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制作。其它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第九条 北京地区中央级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申办条码。
  第十条 条码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图书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出具的含有书号分配数量、书号起止号的证明信,经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核准后,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码,然后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
  当出版单位重印图书的价格与上一次印刷不同时,须申办带有附加码的条码。出版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
  2、期刊出版单位申办条码,须到中国ISSN中心办理ISSN号后,携带期刊登记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
  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由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司核发电子出版物的批准文件、中国ISBN中心核发的ISBN号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
  4、音像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中国ISRC中心分配的版号批准文件和条码申请单,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
  第十二条 出版物条码软片的模块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904。

第四章 出版物条码的应用

  第十三条 无条码的出版物或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条码的出版物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不得将一个条码在多种出版物上使用。出版单位对其相应出版物的条码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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