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疆宏源信托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42号 2000年3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自治区《关于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的函》(新证函[200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的方案。
二、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前,应将非证券类资产及相应的负债全部剥离,同时将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归还。
三、请督促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向我会报送改组后新证券公司成立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筹建情况报告;
(二)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决议;
(三)非证券类资产及负债的剥离情况,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清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