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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

  (三)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者设备更新的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
  (四)现有住房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五)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余额Io年内付清,从次年起,每年付款不得少于欠款额的10%,并按照国家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
  实际售价=4[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工折扣率)-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二)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
  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工折扣率-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第二十四条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超过本人购房时相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房屋成新折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住房实际售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城镇房改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军级单位批准,在2001年以前,也可酌情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军队现有住房,给予房屋成新和一次付款两项折扣。一次付款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其中,转业、复员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人转业、复员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2平方米的部分,军队调出正式职工购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人调出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住房实际售价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有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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