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新旧
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0年3月2日 财会字[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科研机构”)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93)第22号)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不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制后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执行原制度。为实现工业制度与原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工业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一、调账原则
转制科研机构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
“工业制度”)及《
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22号)等有关补充规定,对2000年1月1日以前按《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
“原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