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生产《中国药典》2000年版所收载品种的生产企业,应要求其核查生产工艺,提供产品是否有药典规定外杂质的情况说明并予以审核。必要时,应要求生产企业增加杂质控制项目,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复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二)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修改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内容的,《中国药典》 2000年版(一部)品种应按本版药典的有关规定审核;《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品种可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临床用药须知》2000年版(该书星号标注及文献报道内容除外)所限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当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国家药典委员会联系。
(三)《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所收载品种的有效期按关于药品有效期及其规定(见附件)执行。附件中所规定的各品种药品有效期系国家对该品种有效期的最低要求。对于尚无有效期规定的品种,应要求该品种的生产企业参照《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收载的药物稳定性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抓紧进行考核工作,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
(四)《中国药典》2000年版实施期间,各执行单位不得自行改动标准。凡对药典标准提出一般性的技术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准。凡对药典标准提出涉及药品质量检查限度等重大改动的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复审,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五)国家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倡导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药品质量;支持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合理、有意义的提高《中国药典》2000年版品种标准。各地应广泛了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提高标准的情况并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要根据情况及时总结考察《中国药典》2000年版品种标准执行状况,适时修订、提高品种标准。
五、《中国药典》2000年版等国家药品标准(包括电子版)依法由我局授权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统一印制发行。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要支持配合国家药典委员会做好国家药品标准的征订发行工作,以确保《中国药典》2000年版等国家药品标准的顺利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所,在执行《中国药典》2000年版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研究,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