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试行)[失效]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血沉正常者。
  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2)条)。
  7.溃疡病(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 一年内无出血史, 一年以上无症状(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者不能录取。
  8.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1)条)。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患者,不能录取。
  9.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 质软无压痛, 肝功能正常者,可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是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造成者),可以录取。
  10.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取。
  11.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治愈后两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2.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3.有癫痫病史、 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 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4.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 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5.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16.机体严重发育不良或肢体有显著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不能录取。
  17.作过一叶肺切除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8.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者,不能录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