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
规划问题的决议
(一九八0年四月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实施
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进了大批干部,充实和加强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宣传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培训了干部;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清理了大量积案;并且在业务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设备等物质方面,为实施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今年一月一日起,全国各地除普遍实施
刑法以外,
正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刑事诉讼法。会议对以上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在今年内分期分批全面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法。实施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会议认为,一九八0年底以前,除极少数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外,全国各地要逐步做到全面实施
刑事诉讼法。为此还需要切实地、系统地进行大量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年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在规划和执行中,必须注意抓紧解决下列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