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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材料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1980年4月25日 (80)建材科教字3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部科教局为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任务是:
  1.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建材部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
  2.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
  3.组织编制建材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督促检查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年度计划的执行。
  5.组织或委托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建材技术国家标准和部(专业,下同)标准草案,办理报批颁发手续,并负责标准的解释工作。
  6.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7.编制标准化补助经费预算,负责申请和分配。
  8.制订标准化科技成果的奖励办法和组织评奖工作。
  9.负责组织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三条 部各有关局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分管归口产品标准的执行、检查工作,任务是:
  1.督促检查归口产品标准的贯彻实施。
  2.组织制订、修订保证实施产品标准的有关工艺技术规程,改进生产工艺,并抓好贯彻实施标准的各项措施。
  3.负责部直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制订、修订、审批、编号和发布。
  4.参加国家标准、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四条 省、市、自治区建材局应设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主管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和检查工作,任务是:
  1.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各级标准。
  3.组织制订、修订、审查、批准地方企业的企业标准。
  4.检查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协助企业解决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5.领导或支持在本地区的技术归口单位做好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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