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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制订新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现有产品的先进水平。修订标准一般不得低于老标准水平。
  3.出口产品、基础、通用标准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有关制订、修订标准的建议,属于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理,属于企业标准的由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审理。
 第十一条 建材产品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程序:
  1.计划编制: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专业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议,报部科教局经征求生产局的意见,再综合平衡,列为部标准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由部批准下达执行。列为国家标准的计划,由部上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下达。
  2.任务落实:批准的计划项目,由归口单位(无归口单位的由标准工作组组长单位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建材局)组织实施,归口单位会同标准工作组组长单位应在接到计划任务后二个月内召开标准工作组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共同商订工作方案,协调任务分工,制订进度计划。组长单位在会后一个月内将方案、分工、计划,通过归口单位报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建材局及有关主管单位备案。
  3.任务执行:各单位根据协调会商定的决议,组织力量开展工作。
  标准工作组执行任务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
  1)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和国内外标准技术资料;制订研究计划;购置或制作测试仪器;进行科学实验,分析数据,写出研究试验报告。
  2)起草标准草案初稿:在各单位提出的研究试验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编写国家标准草案暂行办法》共同起草标准草案初稿。
  产品标准包括下列内容(应注意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1)产品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2)技术要求。
  (3)试验方法,验收规则。
  (4)标志、包装、运输、保管。
  注:以即将正式颁发的《编写技术标准的一般规定》为准。
  3)征集初稿意见:由工作组长单位将标准草案初稿及附件送有关生产、使用、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和管理部门等单位广为征求意见。上述有关单位在接到初稿后,应认真研究,二个月内提出书面答复,表明赞同与否,并说明意见。不复函,即作赞同处理。工作组在讨论研究,收集书面意见基础上,对原稿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即作为标准草案送审稿(根据收集意见情况,有的标准草案要写二稿、三稿甚至三稿以上,直至回复意见基本得到解决,才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组长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由单位盖章后送归口单位(无专业归口单位的送部科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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