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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4)标准草案送审稿应备有下列附件:
  (1)标准编制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制订该项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所进行的主要调查研究和试验研究工作(另附专题研究报告);标准中主要指标、参数和方法的确定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包括同国内外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另附专题报告);主要分歧意见和处理情况;修改或废除有关标准的建议;主要参考资料目录等。
  (2)调研报告。
  (3)试验研究或验证报告。
  (4)标准草案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表。
  (5)与国外标准的对比。
  (6)实施标准日期和贯彻标准措施建议。实施日期应充分估计需要的准备时间。措施建议主要说明为贯彻本标准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需要采取的主要步骤和技术措施,新的标准如何过渡等问题。

第四章 标准的分级、审批和发布

 第十二条 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企业标准三级。国家标准和部标准按《条例》第三章相应条款执行,企业标准按国家标准总局一九七九年二月十六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管理的几项规定》执行,凡已有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产品,若需制订企业标准时,企业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和部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审查和报批程序:
  1.归口单位(无归口单位的,由部科教局)对标准工作组送交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及附件的技术内容,编写方法,具体格式,和已发布的有关标准的相关性,对不同意见的处理结果等方面提出审理意见,符合要求的,连同召开审查会议(或函审)方案(审查会一般不超过30人)一同报部。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标准工作组修改。
  2.部科教局会同有关生产局,对草案送审稿及附件进行初审,如认为符合提交审查要求,即可召开审查会议或函审。在召开审查会前一个月,由标准工作组将标准草案送审稿及附件,发给参加审查会的单位(或个人)。
  3.归口单位(无归口单位的,由标准工作组组长单位)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审查委员会组织审查会议(或函审)。归口单位受上级委托,也可主持审查会。
  4.参加审查的单位有百分之七十五表示同意,标准草案即认定通过。若生产或使用单位中有一方多数不同意时,应由标准工作组重新修改草案再依程序送审(函审时,有关单位在收到函审文件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者,按同意计数)。
  5.标准草案经审查会议(或函审)通过后由归口单位会同标准工作组整理提出报批稿,附标准审议书(着重阐明重要指标的确定,解决分歧意见的结论和保留意见内容)、送审稿、审查会代表名单及第十一条3款4项规定的附件,报部科教局复核,并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标准的贯彻执行,由部各有关局及各省、市、自治区建材局负责,按照《条例》中第十八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

第六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按照《条例》中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组织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务院、国家标准总局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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