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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水库养鱼和开展综合经营的报告的通知

  第二,贯彻各尽所能、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事业单位,要实行企业管理。水利、财政两部已商定将现行事业费预算管理办法改为财务包干,扩大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财政包干的结余,可按上级规定的比例,分别提取扩大再生产、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的基金,促使管理单位进一步把水库养鱼和综合经营事业办好。管理单位完成和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管理、生产任务后,根据增收、节支的多少,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水费征收上,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受益单位无故拒交水费,多次催交无效,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发展综合经营和水库养鱼所需的人员,应首先从管理单位内部挖掘人员潜力,调剂解决。干部要参加生产,职工要成为多面手,要认真克服非生产人员多、分工过细和忙闲不均的现象。对所缺人员,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去年八月发出的《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同题的意见》规定,即:“国家管理的工程,所需人员和劳动指标,由省、市、自治区纳入计划,统筹安排。集体管理的工程,由社队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管理”,尽快抓紧解决。
  第三,要加强统一经营,团结协作。水库养鱼,应按水库归属由水利、电力部门经营管理,在水产业务上接受水产部门的指导。一时不能统一管理经营的水库,有关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为发展水库养鱼和综合经营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加强渔政管理。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和《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抓住典型案例,狠刹无政府主义歪风。一些重点的大中型水库,可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支持下,根据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或派驻公安人员。
  各级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都要关心和扶持工程周围和库区社队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搞好团结,不要与民争利。
  今后各地兴建水利工程和进行农田基本建设,要严禁任意围垦湖塘,严禁随意截断鱼道。已经围垦而得不偿失的,要坚决退田还湖还塘。已建水利工程截断鱼道的,要积极设法加以改善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会议要求各地抓紧对所有病险水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大中型险病水库整治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比例不能下降。小型水库除险经费,各地要给予保证,坚持专款专用,项目、队伍、三材要落实,竣工要验收,销号摘帽要上报。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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