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对大队赤脚医生、接生员、保育员、保健员等进行培训和复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
3.掌握本公社妇女儿童健康情况,开展科学接生、妇女病普查普治,新生儿、体弱儿保健,儿童健康检查、缺点矫治及托儿所业务领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对妇女儿童的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防治,不断提高疗效。
4.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劳动保护知识和劳动保护措施。
5.开展妇幼卫生宣传,科学接生、科学育儿及防治妇女常见病、计划生育的科学卫生知识。
6.开展妇产科、儿科、计划生育、儿童保健门诊以及住院业务。
附件二: 专业机构组织编制原则
一、 省、市、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的床位一般可设二至三百张;专、市级以一至二百张为宜;县级以五十至一百张,重点县设八十至一百张为宜。
省、市、自治区以及专、市级妇幼保健院的人员编制,参照综合医院及相应科室,并增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作为负责面上工作(保健组)的人员偏制。
二、 县妇幼保健站的人员编制按人口计算:
人 口 编 制 数
20万人以下 5-10人
20-50万 10-15人
50万人以上 12-18人
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山区、牧区及边远地区应适当增加。
(以上编制,目前可用较低指标,至一九八五_一九九0年工作逐步开展时,再提高指标,增加人员)
三、 县妇幼保健所的人员编制,除保健部分与站相同外,另按门诊业务范围及工作量增加编制:
门诊人次/日 编 制 数
20-45 2-3人
45-70 3-6人
70以上 6-8人
妇幼保健所附设观察床位在五张以下者不另加编制, 六至十五张者另给三至五人编制。
四、 县妇幼保健院的人员编制包括住院及保健二部分。住院部可分产科(包括产房、待产室、产后休养室及婴儿室等)、妇科、计划生育、 新生儿科等。 其编制按床位多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