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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部科学技术工作暂行条例

地质部科学技术工作暂行条例
 (1980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一、地质科学技术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科研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为高速度发展地质事业、为提高地质找矿工作的经济效果、努力赶超世界地质科学技术先进水平而奋斗。
 二、地质科学研究机构的工作,必须以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为中心,研究解决地质找矿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出成果,出人才。
 三、地质工作是调查研究性的工作,地质科学研究应贯穿于地质工作的全过程。发展地质科学技术必须实行科研与生产、专业科研与群众性科研相结合的方针。
 四、地质科技现代化是地质工作现代化的关键。要根据地质工作的需要和地质科学技术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的地质科技政策,明确地质科学发展方向、奋斗目标和科研工作重点。
 五、正确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科学技术人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党的依靠力量,要积极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
 六、要提倡科技人员学习唯物辩证法。
 七、要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行技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派和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学术上的是非问题,不能用行政手段去解决,只能通过自由讨论和实践去认识。

第二章 任务与分工

 八、地质部门科技工作的任务应是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并重。各级科研机构要根据本身的任务和条件,明确分工,各有侧重,逐步形成科技工作的重点和特色。
 九、地质队的研究工作着重结合本队的地质找矿任务,侧重综合分析、综合研究和新技术推广,解决普查勘探过程中的科技问题,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和找矿效果。
 十、省(市、自治区)地质局所属的研究所(队)主要研究成矿规律和矿产预测,围绕它开展矿床地质、必要的基础地质和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不断提高地质研究程度和科学技术水平,为部署地质找矿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 面向全国的研究所(队)要侧重基础、侧重提高。要研究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地质找矿工作中关键的重大的研究课题,创立和发展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探索地质工作的新领域。各研究所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努力创新,促进和推动全国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发展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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