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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部科学技术工作暂行条例

 十二、 高等地质院校(系)在进行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侧重理论,侧重提高,创立和发展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和输送各类技术人才。
 十三、为加快地质科技工作的发展,科研、教学单位和地质队(工厂),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开展大协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三章  组织管理

 十四、 部设科技局。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指挥部)、地质科学院、勘察技术研究院、研究所、地质学院设科技处。
 十五、地质部科技局是部科学技术管理的职能机构和综合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科技政策,组织编制国家和部门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和审批跨部门、跨专业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新技术推广,管理科技三项费用和物资,管理地质科技成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情报交流及技术干部管理等项工作。办理中国科委地质专业组、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质科学院和勘察技术研究院在部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管理所属研究所。
 十六、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直属司、局、指挥部)、院、所、地质学院科技处是各单位技术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
  贯彻党的科技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
  组织编制科技规划、计划,组织审批专题研究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时反映和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编报完成科技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设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科技成果(包括发明、专利)的审议,申报和成果推广工作;
  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新技术引进和国际科技交流;
  管理科技情报工作等。

第四章 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

 十七、研究所、队(以下简称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
 十八、研究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若干人。所长,副所长由有组织能力的科学家和热心地质科学事业、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
  要积极培养和选拔中年科学家或科技人员担任所长、副所长。
 十九、研究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分管各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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