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研究所的重大问题,所长、副所长应召集所务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对于学术问题,所长要尊重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所务会议由所长、副所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室主任以及有关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二十、研究所必须保持专业方向和科研任务的相对稳定。要定方向、定任务、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
第五章 科学技术(学术或技术)委员会
二十一、部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它是部的科学技术评审组织,也是部高级科技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机构。
二十二、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由较高水平的科技专家组成,其成员一般应是高级工程师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科技人员;新学科、新技术领域中的优秀人员或有重大成果及贡献者,也可不受技术职称的限制。委员的人选,一般应由各有关单位推荐,部领导遴选聘任,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部任命。
二十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审议部科学技术远景规划与国家重点项目计划;
对地质技术政策、机构布局和科研方向等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评审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提出报请国家和部授予奖励的意见;
评定高级工程师或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高级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
对科技人员的培养计划审议和提出建议;
对重大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
讨论并提出其他涉及地质工作现代化问题的重大技术措施和意见;
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十四、部各科研机构、有关专业局和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可参照“地质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组成自己的科学技术(学术或技术)委员会。
第六章 科技人员的职称、考核、培养
二十五、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相当于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助理工程师(研究实习员)、技术员、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