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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部科学技术工作暂行条例

 二十六、确定和晋升科学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不应受资历、学历、年龄的限制,应破格晋升,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
 二十七、科学技术人员的技术考核,应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如理论工作、实验工作、管理工作、情报工作、科技服务工作等),经常采用不同形式进行考核。技术人员的技术考核,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各级学术(技术)委员会评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并要求建立科技人员的考核档案。
 二十八、在职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主要通过工作实践,同时,可采取进修、参加学术活动、专题学习班、训练班以及出国考察等方式进行。
  高中级科技人员每二至三年要给予三个月以上的进修时间。
 二十九、 凡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研究院、所,应招收研究生,为地质事业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创造精神和严肃科学态度、能独立进行研究工作的优秀技术人才、专家或科学家。
  研究生的导师和指导小组负责人应是高级研究人员。他们的职责是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

第七章 计划管理

 三十、地质科技计划是地质工作的一部分,地质科技计划应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发展研究、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推广等。
 三十一、 科技项目的确定是科技计划管理的首要一环。要从国家需要和我国的地质特点出发,根据地质科学发展,结合本单位的条件,选准课题。
 三十二、凡申请列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计划的项目,应于每年二季度将课题计划任务书报部科技局,经部综合平衡及必要的审查后,纳入地质部门科技发展的年度计划,统一下达。
  对于国家和部门的重点科技项目,逐步试行合同制和协议制,由主管部门和项
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三十三、为加强计划管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机构的作用,地质科技计划实行部(专业司、局、院)、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基层单位三级管理,专业司、局、院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的科技规划、计划应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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