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地质科技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不得任意变动,确需变更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项目,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的规定,不得无故撤消或中断合同。
凡地质科技计划没有按进度要求完成的,不算全面完成任务。
第八章 经费
三十五、 地质科学研究经费由地质勘探费、基本建设费、科技三项费用、新技术推广费和教育经费等组成 。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包括研究单位的收入和部外资助。
三十六、 地质科技经费使用的范围是: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发展研究(新产品试制和试验、中间试验)、新技术推广等。
科技三项费用是补助性质的,实行专项管理,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和新技术推广费的单位,必须报年度决算,项目完成后进行总决算。
三十七、 研究所科研经费由地质勘探费开支。
地质院校自选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教育经费开支,经部批准建立的各学院研究室所需经费应列入学院的教育经费计划。
地质局、队的科研经费由地质勘探费开支。
三十八、 研究所、队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条件增加收入,积极创汇。研究所(队)的利润收入和创汇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留成制,用作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九章 成果管理
三十九、凡是承担科技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地质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提交科技成果。
四十、 已经完成的科技项目,按国务院发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时组织鉴定、评审。一般项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国家和部门重点项目由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
四十一、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的出版,推广工作。
四十二、 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按照《
发明奖励条例》等规定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四十三、 对于学风恶劣、弄虚作假、剽窃成果、干扰破坏科研秩序或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必须加强思想教育,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技术服务
四十四、地质部门的技术服务系统包括实验室(实验中心)、仪器室(技术室)、附属工厂、实验车间以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结合技术服务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