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同心同德搞四化的政治局面,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图书市场的管理,坚决制止滥编滥印和擅自出售非法出版物的现象。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准自行编印图书出售。凡属业务和教学、科研需要,必须编印的教学参考书、讲义、教材以及业务、科技资料等,应只限本系统内部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在社会上出售。印制年历、挂历须经省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二、各单位(包括出版社)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著作权和出版者的版权,未经同意不得翻印出版社的图书。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翻印、出售外国和港澳台的书刊。
三、对各类刊物,审批要从严掌握。今后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中央一级的要经中央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地方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中央和地方刊物,均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登记(中央一级刊物经登记后,须报国家出版局备案),并将登记号码印在刊物上。未经主管领导部门批准,未办妥登记手续,一律不得编印出版和发售。过去未办手续的一概要补办。各主管领导部门要对期刊编辑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把关,重要稿件必须及时请示。未经批准创办的刊物,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供纸张与印刷条件,违者要受到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四、凡出售、出租和翻印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处理。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或暗地在社会上散发出售反对国家政策法令,有碍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腐蚀人们思想的书刊、图片、小册子等,应予查禁没收,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出版者和承印者追究责任。电影演员照片和歌曲照片的印制、出售,应按文化部、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印制、出售外国和港澳台电影明星、演员照片或画片,国内演员照片和歌曲照片,未经批准也不得印制和出售。图书自由市场和黑市交易应予一律取缔,违犯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没收。集体和个人出让旧书可送古旧书店门市部收购,不得私自在街头出售和交换。无营业证照的,不得在街头集市摆摊出售和出租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