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关于企业引进制造技术所需费用开支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企业从外国引进制造技术,是迅速提高我国工业技术水平,增强自力更生能力,加速四化进程的重要措施。关于引进技术的费用开支,国家计委、财政部〔1966〕财工制曾字第2号通知作了规定。目前技术引进的内容,已超过了原规定范围,从一般技术资料引进,发展到引进制造技术、合作生产,技术引进费用开支范围亦需相应扩大。除一般技术资料引进费用仍执行〔1966〕财工制曾字第2号通知的规定外,现就引进制造技术、合作生产的技术引进费用开支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 从国外引进制造技术项目 ,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所需外汇应纳入国家计划,或者经批准在地方、部门和企业外汇分成中解决。
二、 技术转让费(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属于产品投产后按产量提成(在规定期限内 ,请实际产量按规定提取专利费)的技术转让费 ,从引进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属于引进时一次统算技术转让费,分年付款的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作待摊费用处理,所需周转资金,可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引进技术贷款解决。
上项贷款由主管部向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核定指标,月息4.2‰,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 随引进制造技术进口小量必要的仪器、设备所需资金,由企业的吏新改造资金解决。企业留用的更必资金解决不了的,可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集中的吏新改造资金中给以补助。国家批准重点引进制造技术项目,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解决有困难的,也可向国家经季申请,由国家集中的更改资金中给予补助一部分。更新改造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的,也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但生产引进产品,需要新建、扩建主要车间或对主要车间进行整体技术改造,属基建范围的,需按基建程序审定后在基这投资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