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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一九八0年六月三十日卫生部发布)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从事卫生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是卫生技术队伍的一部分。为了提高卫生技术管理水平,适应医药卫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卫生技术干部在管理部门的作用,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对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评定技术职称的范围:
  在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 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教学、防治、保健、计划生育、药械等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可以确定或晋升卫生技术职称。
 第二条 技术职称:
  卫生技术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根据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分别确定或晋升各类卫生技术职称: 医(药、护、技)士、 医(药、护、技)师、主管医(药、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
  从事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管理干部,一般采用卫生技术职称,也可根据需要,按中国科学院、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职称。
 第三条 政治条件:
  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技术管理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钻研管理业务及专业技术,努力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业务技术条件:
  评定技术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以技术管理水平、专业知识、组织能力、工作表现与工作成绩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各级技术管理干部的业务标准:
一、 中等技术学校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 或具有同等学历,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药、护、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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