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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七、 关于加强旅游产品价格管理的问题。
  制订旅游产品价格的工作,要在国家物价总局和各地物价部门的领导下,按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原则进行。要贯彻薄利多销的原则,不得任意提价。在同一市场上,质量相同的产品价格应该基本一致。地区之间的价格要互相衔接。少数名贵、稀有和艺术价值很高的产品可以当面议价。
  外贸转内销的产品,以及外贸部门在国内开设的对外商店的商品零售价,要服从国内市场价格管理。
 八、 关于解决旅游产品生产所需资金问题。
  当前,发展旅游产品生产,主要是通过对现有企业和生产点进行挖潜、革新、改造,不断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新的花色品种。各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人民银行、轻工业部、纺织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在每年安排的技措项目
和中短期贷款中,要对发展旅游产品需要的挖、革、改资金予以照顾。
  销售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流动资金的利用率。原有和新设经销企业(或经销点)需要的流动资金都要予以支持解决。国营和集体所有制经销企业的流动资金,经常占用部分要按规定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给;超过经常占用部分,可由人民银行贷款予以支持。
 九、 关于收入外汇的结算和留成问题。
  旅游产品外汇的收入留成比例,按照国务院的有关(发[1979]20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旅游产品供货单位与销售单位之间用外汇券结算。旅游产品的外汇收入,由银行按照国家的出口商品换汇规定结算人民币。
 十、 关于旅游产品归口管理、统筹安排问题。
  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社队、街道企业生产的旅游产品,按照产品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工业主管理部门协同社队、街道工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销售。民间艺人和一般的业余创作者的作品,均由各地轻工(二轻)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生产和收购。
 十一、 关于加强旅游产品生产经营的领导问题。
  为加强旅游产品生产和经营的领导,由国家经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设立旅游产品生产供应公司,在国家经委领导下,负责协调纺织、轻工、手工业部门对旅游产品的生产安排,负责组织货源和指导产品经销,协助解决有关物资、价格等问题。该公司与轻工业部工艺美术公司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应加强对旅游产品生产经营的领导。重点旅游区可根据需要,设立业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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