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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0]169号 一九八0年七月二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做好财政监察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 正确贯彻国家财政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财政监察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望各地区、各部门继续抓紧建立和健全财政监察机构,充分发挥这些机构的职能作用,同一切违反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

  加强财政监察工作,是维护财政纪律,推动增收节支,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为了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一切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正确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顺利实现国家预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监察机构的设置
  财政部设财政监察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设财政监察处,行政公暑、省辖市、自治州财政局设财政监察科,县(市)、 自治县财政科设财政监察股或财政监察员。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的财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设财政监察处、科或财政监察员。
  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财务会计人员中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
 二、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四)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开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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