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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财政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
  各级财政监察机构受同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财政监察机构的指导。下级财政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财政监察机构报告工作;必要时,可以越级向上反映情况。上级财政监察机构有权检查下级财政监察机构的工作。
  各级财政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财政监察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参加有关会议。
  (二)有权调阅被检查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书案卷、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某些重要资料进行影印、复制。
  (三)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到有关的工地、 车间、仓库等现场进行调查。
  (四)有权向案件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材料。
  (五)有权向案件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当面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
  财政监察人员在行使上述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难。
 五、财政监察案件的处理
  财政监察机构对受理的案件,要认真查明情况,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情节,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送请被检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处理。需要对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案件,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单位负责处理。案情严重、应受法律制裁的,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坚持财政制度、爱护国家资财、敢于向违反财政纪律行为作斗争的人员,应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检查报告必须同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人员见面,并征求其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允许申诉理由,提出书面意见,附在检查报告之后。
  被检查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案件处理以后,应将处理结果抄报财政监察机构;如果财政监察机构对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处理部门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反映。
 六、对财政监察人员的要求
  (一)认真学习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令、制度,熟悉财政、会计业务、热爱本职工作。
  (二)紧密依靠广大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把专业监察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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