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悬挂国徽等问题给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悬挂国徽等问题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复函
 (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


  一九八0年六月三日电悉。关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悬挂国徽和挂机关名称牌子问题,答复如下:
 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直径为八十公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悬挂的国徽,直径为六十公分。
 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由国务院统一制发。
 四、国徽一般应悬挂于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五、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制,由于行政区划的改变等原因而发生改变时,应将不需用的国徽缴回制发机关。
 六、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机关正门挂书写有机关法定名称的牌子。行政公署挂的牌子上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挂的牌子上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挂的牌子上冠市的名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挂的牌子上应书写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