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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0年7月16日 [80]法研字第2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0〕94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但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附带其他民事诉讼。
  此复。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1960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璧山县人民法院以法刑(80)字第8号《刑事代(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许绍光管制一年,同时判决准予原告陈冬秀与许绍光离婚。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到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同一判决书中同时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请示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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