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0年8月9日
(中气科字〔1980〕第036号))
第一条 气象部门科研经费主要是:
1.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委、地方科委划拨。
2.科研事业费:根据1979年全国气象局长会议有关文件规定,“各级气象部门每年暂由气象事业费中划3-5%的经费作为科研事业费,由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或者采用人头费的计算办法。根据目前情况,中央气象局所属科研单位(包括工资、办公费、旅差费和一般科研费等)暂定3000-3500元,省(市、区)气象局所属科研单位暂定2500-3000元”。
随着国民经济情况的好转,科研事业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增加的比例高于事业费增长比例。
3.科研基建费:用于科研单位的土建和购置两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分配。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1.气象部门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是气象方面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费。
2.新产品试制费,是指全国范围内从未研制、生产过的气象仪器和气象专用设备的研制费。
常规气象仪器的一般性技术革新、改造、仿制等费用,工厂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其它单位在事业费中开支。
3.中间试验费,是指已有科学研究成果,尚未取得必要数据,不能在气象工作中直接采用,必须建立一定装置或试验场地,进行扩大规模试验或较长期试验、验证、改进,经批准纳入计划的项目。
中间试验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必需的土建、安装、设备仪器购置和试验经费等。
4.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是指比较重大的和国民经济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的补助费。
5.科技三项费用只能用于计划内项目,购置必需的原材料、仪器、设备以及资料费、计算费、试验费等。两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科研基建费中支出,科研工作所需的旅差费、会议费、印刷费原则上由各单位科研事业费中开支。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各项目负责单位(指承担气象部门重点项目的负责单位。有两个以上负责单位时,指第一负责单位。下同)于每年7月底以前,对下年度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提出经费预算,报中央气象局科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