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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了研究解决个体开业行医的问题,我们于最近召开了座谈会,研究了一些省、直辖市报来的材料,并派人到辽宁、黑龙江的四个市作了调查,同各有关方面交换了意见。现将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当前出现的新情况
  建国以来,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大力发展国家办和集体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同时,一直允许少数适合个体开业的医生行医。1963年,我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发到各地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订了自己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截止一九六五年底,全国城乡共有个体开业人员四万四千余人。他们在十年动乱中,大多数被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遭到打击,被迫停业。
  最近两年来,随着城乡经济放宽政策,兴旺发展,各地广开门路安排闲散人员就业,许多地方又陆续出现了个体开业行医人员。 他们除了少数是经过一定的领导机关批准者外,多数是自行挂牌行医的。同时,各地反映和群众来访中要求个体开业的也日渐增多。
  当前出现的个体行医的是些什么人?(一)“文化大革命”前领有执照的开业医生。(二)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 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三)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种疾病的人,以及职工或待业青年中的业余医药爱好者。(四)近年来退休下来的医生,
主要是中医, 还有一些牙科技工。随着退休制度的建立,这一类人员今后将逐渐
增多。他们行医的方式:一是自己挂牌看病或在药店坐堂;二是由街道组织管理的个体开业行医;三是在集市上摆摊看病,流动行医。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个体开业行医事实上已经在许多地方出现和存在,但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去。结果是,不符合个体开业条件的,包括一些不懂医疗技术的人冒充医生看病,而合乎开业条件,正式申请的人,反而得不到行医的机会。同时,一些人自订收费标准,乱开药方,多搞收入。不少地区,个体行医人数剧增。所有这些情况表明,明确对个体开业行医的政策,加强对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的管理,是当前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应该继续允许个体开业行医合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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