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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我部一九六三年发布的关于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开业医生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可允许极少数适合开业的医生个体开业。”这条规定,阐明了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允许和保护个体开业医生存在的政策及其在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中的作用。现在,为了发挥散在社会上的医生的技术作用,方便群众看病,为四化建设服务,仍然要执行允许个体开业行医的政策。
  执行这项政策的基本依据,是开业医生依靠自身的医疗技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为病人服务,符合宪法规定,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允许这部分个体开业,可以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有利于安定团结。同时可以满足某些就诊病人的需要,对群众有利。各地开业医生中,中医、针灸、正骨、推拿、按摩、镶牙等技术,是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中比较薄弱的科目。到他们那里去看病,手续简便,随到随看,并且可以出诊,特别对一些儿童、老年人和慢性病人,就医方便,群众感到满意。事实上,一些比较有技术、能解决些问题的医生,即使不让他们开业,群众还是要找他们看病的。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出发,我们认为下列三种情况可允许申请开业:一是过去领有开业执照,现无工作,仍能继续行医者;二是因各种原因,目前未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包括民族医)、西医、助产士和牙科技工;三是一部分原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现已退休的医生、助产士和牙科技工。
  凡属下列情况不得申请开业:一是现在国家或集体办的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二是国家培养的医务人员不服从分配者;三是农村生产大队的赤脚医生。但在某些经济贫困、群众居住分散的地区, 成立医疗机构有困难,也可考虑根据当地的需要,允许经考核合格的赤脚医生个体经营,以解决群众的看病吃药问题。
  在调查中,省、直辖市卫生局的同志争议比较多的是退休医生个人开业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如果允许退休医生开业,这些人既领了退休金,又从开业行医中得到收入,这样会对在职的医生有影响。我们的意见,对于合乎开业条件的退休医生,也要允许他们开业行医,继续为人民服务。退休金是他们过去长期从事医务劳动对社会所作贡献的应得的补偿报酬,而开业行医的收入是他们重新付出劳动所得的报酬。要允许和保护个体开业医生的正当收入,其诊费一般可与医疗机构的挂号费相同,但对非法收入必须加以制止。总之,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从党的政策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三、统一认识,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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