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失效]

 第四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 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
见, 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聘请单
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委托人自已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
 第七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
  律师对于业务活动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二章 律师资格

 第八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
  (一)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
  (二)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
  (三)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四)其他具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第九条 取得律师资格,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 发给律师证书,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司法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司法厅(局)重新审查。
 第十条 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律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