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经济贸易部废止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3月26日)废止对外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六日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颁发)
对外贸易进口工作必须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有计划有选择地引进国家迫切需要的先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重要原材料和国内短缺的市场物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 编制计划:
(一)对外贸易进口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口工作必须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国家批准的对外贸易进口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
(二)对外贸易年度进口、计划经批准后,由对外贸易部和有关部门执行。执行计划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可商同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研究解决。
二、 审批货单:
(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货年度进口计划,国家进出口委责成各归口单位对各订货部门申请的进口货单进行复审和综合平衡,然后送对外贸易部。凡外贸部所属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订货单,由外贸部批转有关外贸公司办理进口;凡属经国务院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订货单,由外贸部核转有关工贸公司办理并划拨外汇。
(四)国务院批准的外贸年度进口计划以外的订货和为贯彻对外政策必须进口的项目,有关部门必须先送国家计委和国家进出口委审查,签署外汇和人民币投资情况,再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避免多头批准订货,以保证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五)各部门经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进口订货,同银行签订贷款还款协议,并单立外汇帐户。 订货单须经归口单位审核 (其中成套项目须由银行审核)后再送外贸部门办理订货。
(六)各部门使用留成外汇的进口订货,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归口部门共同审查(凡国内能生产的或在国内能调剂供应的,不得进口)后,由外贸部门办理订货。
三、 外汇使用:
(七)外汇由国家统一管理,各部门使用外汇必须经国家批准,并按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