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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八)各部门进口订货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外汇额度掌握订购。外汇有结余时,原则上上交国家统一使用;外汇不足时,应相应减少订货数量或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追加外汇,也可以在本部门同一外汇项目内订货卡片之间相互调剂。

四、 对外订货:

 (九)对外贸易部按照国务院的批示,负责签订政府间的贸易协定,并组织有关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执行协定,签订合同。必要时,也可组织地方外贸公司、地方工贸公司对外谈判,签订合同。但在价格掌握上要接受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的指导。
 (十)对外贸易部根据国别政策和国别贸易平衡情况,负责组织有关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做好进口商品的国别安排。
 (十一)为了有效地对付国际垄断组织和更好地进行价格斗争,对国际市场垄断性强,竞争激烈的某些商品, 如: 民用飞机、大中型电子计算机、船舶、各种车辆、钢材、铜(包括铜矿砂)、铝、化肥、橡胶、木材、棉花、涤纶棉、粮食、植物油、食糖等,均由有关贸易公司会同订货部门统一对外谈判成交。上述商品工贸公司如有少量急需的订货,在同外货公司联系后,也可直接对外购买,但在国别(地区)政策、对外价格掌握上要接受外贸公司的指导。
 (十二)外贸公司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工贸公司,应凭正式批准文件和企业章程向国家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方能经营进出口业务。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银行不予开支立户,报刊不给刊登广告 。 经国务院批准的工贸公司只负责办理其批准经营范围以内的进口订货,包括技术和商务谈判,对外签订和执行合同。未成立工贸公司的部门,及工贸公司经营范围以外的进口订货,均由外贸公司办理,包括对外谈判,签订和执行合同。对技术条件比较复杂的进口订货,由订货部门为主谈判技术问题并对所签订的技术条款负责,以外贸公司为主负责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技术谈判要和商务谈判紧密结合。
 (十三)要重合同,守信用。对外签订的合同,订货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要力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进口任务。
 (十四)为完成订货任务必须出国考察的,外贸公司报外贸部批准;工贸公司报主管部审批。为了执行进口合同必须派出国的实习、培训、监造、检验、接运小组等由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经主管部批准后组织派遣。各部门派出国小组均应征得驻外使馆同意。出国小组在国外工作期间受驻外使馆领导。回国后要写出总结报告,抄报国家进出口委和外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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