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小组所需外汇由订货部门在申请订货时一并申请 , 人民币费用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十五)对未成立工贸公司的部门经批准进口的飞机零件、体育用品、乐器、特殊药品和小额零星的科研器材等,经外贸部同意后,可由其自行采购或通过特殊渠道购买。
(十六)凡经国务院批准经营寄售、代销、展销、维修业务,属于专卖品(如烟、酒、饮料)和各部门使用的进口物资,由外贸公司对外谈判,签订协议;属于某一个部门的专用物资可由有关工贸公司对外谈判、签订协议;对内设库和经营管理等事宜由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系国家物资总局、商业部等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对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存入经海关同意的指定仓库,并由海关监管。
(十七)各部门经批准承办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项下的进口订货,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有关规定办理。
五、 财务结算:
(十八)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的进口订货,一律实行独立核算,对于所发生的盈亏,按“关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十九) 各部门进口商品对内作价,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办法办理。属于按代理进口的,承办公司一般的按照进口到岸价格收取百分之三以内的手续费。
订货部门申请进口订货,必须事先落实人民币资金,否则外贸部门不予办理订货。订货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口商品作价办法,及时向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支付货款。
(二十)订货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应交纳的关税和工商税。
六、 许可制度:
(二十一)为了贯彻执行对外贸易方针、政策,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国家对进口物资实行许可制度。凡进口物资均须申请进口许可后方能办理对外订货,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和有关规定验放。
(二十二)对外贸易部是国家指定的签发进口许可证机关。中央各部(包括所属机构)进口物资均须向外贸部申请进口许可。
(二十三)进口货物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委、对外贸易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该办法颁布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