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的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应将其批准的经营进口商品的范围向外贸部和海关总署办理登记,上述公司在登记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家批准的货物,可视为已取得进口许可,不必另行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单证验放。⒉ 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和承包工程项下的进口货物,海关凭正式批件和有关规定验放。
⒊ 下列各项进口货物均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后方能办理对外订货:
(1) 经国务院批准进口的小轿车;
(2) 经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进口的货物;
(3) 经国家批准开办寄售、代销、展销、维修、租赁业务所必须进口的外国产品;(4) 各部门凡进口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录相机、家用电冰箱、复印机、手表、计算机、洗衣机、空调设备、照相机等商品;
(5) 超过国家计划规定的国别配额(如美国、曰本、西德等)的商品;
(6) 有关部门经批准自行进口(包括自行采购和委托华侨和外国友好人士代购)的小额零星物品;
(7) 经批准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小型国外来华展览会和技术交流会上需要留购的展品;(8) 中央图书进口公司进口的图书和资料;
(9) 中央各部门留成外汇项下批准自行进口的货物;
(10) 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用国家批准留用的外汇购买的物品;
(11) 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物资。
(二十四)对规定应申领进口许可证而未经许可的进口货物或进口货物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数量,海关有权按照海关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 运输验收:
(二十五)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按规定时间和手续,向外运公司或其他运输部门办理委托运输业务。
(二十六)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国内外港口情况和运输条件,合理地安排国外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向外运公司或其他运输部门办理订仓等托运手续。航运部门要按国外交货情况派船,交通运输部门要按时派车、派船和装卸,切实做好物资疏运工作,积极为用户服务。
(二十七)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口岸后,收货单位必须按时提货或办理接运,否则,口岸所在省市物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外贸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因港口运输部门责任造成逾期不能提货者除外。
(二十八) 订货部门对进口物资应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不得安装、投产和销售使用。发现属于国外责任的残损短少或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及时办理商品检验证明,对外索赔。
八、 统计报表:
(二十九)为了掌握全国对外贸易进口情况,凡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必须按国家统计局和对外贸易部规定的统计制度和表格向国家进出口委和对外贸易部报送统计报表。
九、 试用范围:
(三十)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一般贸易进口。地方对外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