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
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
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1980年8月26日 [80]法研字第24号、高检监字[1980]第14号、[80]公发(劳)147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
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精神,为了使劳动改造机关能够掌握罪犯的犯罪动机、手段和结果等全部犯罪情况,以利于对罪犯进行悔罪教育,提高改造质量:并为了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时了解罪犯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80年2月23日《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以外,还应填写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附后),一并送达看守所,交付劳动改造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