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公司之间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27日 国税发<1990>027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随着我国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发展,一些外国石油公司将其在华石油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益转让给其它外国公司。现对这类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公司转让其在华所拥有的石油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益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后的余额,为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公司受让石油合同权益所发生的受让支出,可视同受让公司在该合同区发生的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并依照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摊销和折旧。
三、外国公司无偿受让或取得石油合同权益的,不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列支受让合同权益之前该合同区已发生的任何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